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辦法
湖(hu)南(nan)省(sheng)第(di)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wei)員(yuan)會
公 告
第(di)52號
《湖南省(sheng)實(shi)施〈中(zhong)(zhong)華人民共和國中(zhong)(zhong)醫藥法(fa)(fa)〉辦(ban)法(fa)(fa)》于(yu)2020年9月25日經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biao)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9月(yue)25日
湖南省實(shi)施《中華人(ren)民(min)共和國中醫(yi)藥法(fa)(fa)》辦法(fa)(fa)
(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di)一(yi)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保護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er)條(tiao)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中西醫并重方針,將中醫藥事業和產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衛生健康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體系、服務體系和保障體系,建立中醫藥工作部門聯席會議制度。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中醫藥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各類中醫醫療、保健等機構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加強中醫藥管理機構建設,配備中醫藥管理人員,對中醫醫療、康復、預防、保健及臨床用藥等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you)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yu)中醫藥(yao)管(guan)理(li)有(you)關的工作(zuo)。
第(di)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舉辦符合國家標準的中醫醫療機構,優化中醫醫療機構布局,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和診療設備配備。
政(zheng)府舉辦的綜合(he)醫(yi)院、傳染(ran)病醫(yi)院、婦幼(you)保(bao)健(jian)院和有條件(jian)的專科(ke)醫(yi)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中醫(yi)藥科(ke)室、中醫(yi)病床(chuang)。
社(she)區(qu)衛生服(fu)務中心(xin)和鄉鎮衛生院應當(dang)配(pei)備中醫藥專業技(ji)術(shu)人員,并(bing)設(she)置中醫館等中醫藥綜合服(fu)務區(qu)。
鼓(gu)勵和支(zhi)持社會力量舉辦中(zhong)醫醫療機構。鼓(gu)勵和支(zhi)持有資質的中(zhong)醫專(zhuan)業技術人(ren)員舉辦中(zhong)醫門診(zhen)部、中(zhong)醫診(zhen)所。
第五條(tiao) 具有國家規定學歷,經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類別醫師執業注冊后,可以在綜合醫院、專科醫院、婦幼保健院等醫療機構臨床科室執業,按照注冊范圍開展相應診療服務。
在(zai)外科(ke)(ke)(骨科(ke)(ke))、婦產科(ke)(ke)、眼耳鼻咽喉科(ke)(ke)等專業科(ke)(ke)室執業的中醫(yi)(yi)類別醫(yi)(yi)師(shi),按照(zhao)有關規定(ding)考核(he)達(da)到相應水平的,可以(yi)采用現代科(ke)(ke)學(xue)技(ji)術方法開(kai)展手術等醫(yi)(yi)療活動。
第六條 鼓勵取得非中醫類別醫師資格的醫師學習研究和運用中醫理論與診療技術,促進中醫藥的傳承創新發展。
非(fei)中醫(yi)類別醫(yi)師的(de)中醫(yi)藥(yao)處方權(quan)限和護(hu)理人(ren)員運用中醫(yi)藥(yao)適(shi)宜技術的(de)具體辦法,由省(sheng)人(ren)民(min)政(zheng)府(fu)中醫(yi)藥(yao)主(zhu)管部門(men)制定。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中醫藥在傳染病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中的作用,建立健全中西醫結合防控機制,在制定診療方案、組織專家團隊和專業隊伍、實施醫療救治、指導社區防控等方面應當有中醫藥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參與,支持醫療衛生機構在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發揮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的獨特作用。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立中醫藥應急物資、設施、設備和技術資源儲備制度,提高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
第(di)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大疑難疾病的中西醫臨床協作機制,建立中西醫相互會診、轉診制度。鼓勵和支持醫療機構開展中西醫協同攻關,推廣中西醫結合診療。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中醫醫療機構開展中醫治未病服務,鼓勵和支持二級以上中醫醫療機構設立治未病科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開展中醫藥咨詢評估、干預調理、隨訪管理等治未病服務。
第(di)十(shi)一(yi)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中醫醫療機構開展中醫特色康復、保健服務,加強康復專科建設,推廣針灸、推拿、敷貼等中醫藥適宜技術,建立中醫醫療機構與社區康復機構雙向轉診機制。
第(di)十二條(tiao)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托本行政區域自然資源優勢,鼓勵發展中醫藥健康旅游服務,開發中醫藥健康旅游產品與路線,建設融中藥材種植、中醫藥健康服務、文化景觀旅游、傳統健身運動、食療于一體的中醫藥健康旅游基地、中醫藥健康旅游區。
第(di)十三(san)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行業組織和企業,制定和完善下列中藥材質量標準、技術規范:
(一)種子、種苗質量標準(zhun);
(二)中(zhong)藥(yao)材外源性毒(du)(du)素(su)(su)限度(du)標準,包括重(zhong)金屬及有害(hai)元素(su)(su)、農藥(yao)殘(can)留(liu)、真菌毒(du)(du)素(su)(su)、二氧(yang)化硫殘(can)留(liu)等;
(三)等級標準;
(四)種(zhong)植養殖田間管(guan)理、投入品(pin)使用等規范;
(五)采收、產地初加工規(gui)范;
(六(liu))包(bao)裝和倉儲規(gui)范;
(七)其他質量標準或者技術規范(fan)。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促進中藥材種植養殖發展:
(一)推動中藥材重點產(chan)區建設,建立武陵(ling)山(shan)(shan)(shan)脈(mo)、雪峰山(shan)(shan)(shan)脈(mo)、南(nan)嶺山(shan)(shan)(shan)脈(mo)、羅(luo)霄(xiao)山(shan)(shan)(shan)脈(mo)和環(huan)洞庭湖(hu)等中藥材種植(zhi)養殖產(chan)業帶;
(二)整理(li)湖南(nan)道地和特色藥材目錄;
(三(san))評定湖(hu)南道地(di)和特色(se)藥材良種繁育、種植基(ji)地(di),加強生態(tai)種植基(ji)地(di)建設;
(四)建立湖南(nan)道地和(he)特色藥(yao)材種(zhong)質(zhi)資源庫、戰(zhan)略儲備庫。
縣級以(yi)上人民政府及(ji)其(qi)有(you)關部門應(ying)當建立健(jian)全(quan)中(zhong)藥材(cai)種(zhong)植養殖(zhi)技術服務(wu)體系;培育、保護(hu)、推廣(guang)湖(hu)南道(dao)地中(zhong)藥材(cai)知名品(pin)牌,支持湖(hu)南道(dao)地、特色(se)中(zhong)藥材(cai)品(pin)種(zhong)申報地理(li)標志保護(hu)產品(pin)和地理(li)標志證明商標。
第十五條 鼓勵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依法炮制中藥飲片,配制和使用中藥制劑。醫療機構配制的中藥制劑經省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在醫聯體和其他指定的醫療機構調劑使用。使用單位應當對中藥制劑的使用進行不良反應監測,并按規定報告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醫療機構配制(zhi)中藥制(zhi)劑屬(shu)于下列(lie)情形的(de),不納入醫療機構中藥制(zhi)劑管理(li)范圍(wei):
(一)中藥(yao)(yao)加工成細粉,臨用(yong)時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藥(yao)(yao)傳統基(ji)質調配成外用(yong)膏藥(yao)(yao),在本(ben)醫療機構內使用(yong);
(二)鮮藥榨汁;
(三)受患(huan)者委托,醫療機構按照醫師為該患(huan)者開具的處方運用中藥(yao)傳統工(gong)藝加工(gong)而成的制品。
第十六(liu)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中藥材種植養殖、加工、流通、使用全過程追溯體系和質量檢測體系,加強中藥材質量監管,保障中藥材質量和安全。
縣級以(yi)上人民(min)政府(fu)應(ying)當發展中藥材現代商貿服務,完善倉儲物流、電子商務、中藥配送(song)等平臺建設(she),加強(qiang)中藥材市場監(jian)督管理。
第(di)十(shi)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中藥產業發展規劃和扶持政策,推進中藥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發揮傳統產業改造升級等專項資金的引導作用,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加大對中藥產業的支持,推動中藥產業發展集聚區建設。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以市場為導向,鼓勵中藥生產企業裝備升級、技術集成和工藝創新,支持中藥企業形成核心品種,提升中藥企業競爭力,培育知名中藥品牌。鼓勵企業研發、推廣以湖南道地中藥材、特色中藥材為原料的藥膳、藥飲以及藥妝、藥浴等產品。
第十(shi)九條(tiao) 建立健全中醫藥師承教育制度,將師承教育融入院校教育、繼續教育和畢業后教育內容,將跟師臨診作為主要的師承教育方式。鼓勵開展名中醫、中藥專家學術經驗繼承等中醫中藥師承教育人才培養。
第(di)二十(shi)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中醫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統籌中醫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基地建設。
新進(jin)醫(yi)(yi)療崗位的中(zhong)(zhong)醫(yi)(yi)醫(yi)(yi)師應(ying)(ying)當接受(shou)住院(yuan)醫(yi)(yi)師規范化(hua)培訓(xun),其中(zhong)(zhong)中(zhong)(zhong)西醫(yi)(yi)結(jie)合專業(ye)人員應(ying)(ying)當參加(jia)中(zhong)(zhong)醫(yi)(yi)住院(yuan)醫(yi)(yi)師規范化(hua)培訓(xun)或者臨(lin)床(chuang)類(lei)別全科醫(yi)(yi)生規范化(hua)培訓(xun)。
第二十(shi)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訂基層中醫藥人才培養計劃,擴大農村訂單定向免費中醫醫學生的培養規模,加強對中醫全科醫生、中醫助理全科醫生和中藥學學生的培養。
縣級以(yi)上人(ren)民政府(fu)應當(dang)鼓勵和(he)支持(chi)中(zhong)(zhong)醫(yi)(yi)(yi)執(zhi)業(ye)(ye)醫(yi)(yi)(yi)師(shi)和(he)中(zhong)(zhong)醫(yi)(yi)(yi)藥(yao)專(zhuan)業(ye)(ye)畢業(ye)(ye)生(sheng)到(dao)基(ji)層(ceng)醫(yi)(yi)(yi)療衛生(sheng)機構(gou)從(cong)事(shi)中(zhong)(zhong)醫(yi)(yi)(yi)藥(yao)服務,并(bing)在(zai)薪酬待遇、職稱晉升、進修培養等方面給予(yu)考慮。縣級以(yi)上人(ren)民政府(fu)可以(yi)通(tong)過招(zhao)募(mu)招(zhao)聘、購買(mai)服務等方式為基(ji)層(ceng)補(bu)充中(zhong)(zhong)醫(yi)(yi)(yi)藥(yao)人(ren)才。
第(di)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醫療機構、中醫藥企業等建立科技創新平臺;加強對中醫藥科研成果、獨特診療技術和工藝等知識產權的保護,推進中藥材生物轉化開發和創新,促進中醫藥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支持結合現代科學技術和傳統中醫藥研究方法對理法方藥的研究,不斷提升中醫診斷和治療的精準度。
鼓(gu)勵(li)和(he)支持中醫藥企業加(jia)快中藥新藥和(he)健康產品(pin)的創制(zhi)研(yan)究,加(jia)強中醫器械和(he)中藥制(zhi)藥設備研(yan)發。
第二十三條(tiao)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本地歷代中醫名家學術思想研究,搶救瀕臨失傳的古籍文獻,搜集整理中醫藥經典名方、民間驗方、秘方、傳統療法和傳統制藥、鑒定、炮制技術。
建(jian)立健全名中(zhong)(zhong)(zhong)醫(yi)(yi)評選機制。縣級(ji)以(yi)上人(ren)民政府應當加強國醫(yi)(yi)大師(shi)、全國名中(zhong)(zhong)(zhong)醫(yi)(yi)、省名中(zhong)(zhong)(zhong)醫(yi)(yi)和(he)基(ji)層名中(zhong)(zhong)(zhong)醫(yi)(yi)傳(chuan)承工(gong)作(zuo)室建(jian)設。鼓勵和(he)支持名中(zhong)(zhong)(zhong)醫(yi)(yi)工(gong)作(zuo)室總結臨床診(zhen)療經驗,開展中(zhong)(zhong)(zhong)醫(yi)(yi)藥學術傳(chuan)承活動。
第(di)二十(shi)四(si)條(tiao)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醫藥文化宣傳,將中醫藥常識納入中小學衛生健康教育范圍。
省人民政府和有關設區的市、自(zi)治州、縣級人民政府應(ying)當加強(qiang)以馬王堆漢墓中(zhong)醫(yi)藥文(wen)化(hua)(hua)為重點的湖(hu)湘中(zhong)醫(yi)藥文(wen)化(hua)(hua)研究,強(qiang)化(hua)(hua)炎帝陵(ling)、仲景碑、藥王殿、橘井泉等中(zhong)醫(yi)藥文(wen)化(hua)(hua)古跡的保護和利用(yong)。
支(zhi)持依法設立具有湖(hu)南中醫(yi)(yi)藥(yao)特(te)色的(de)博物(wu)館、展覽館、紀念(nian)館、科普館和藥(yao)用動植物(wu)園等中醫(yi)(yi)藥(yao)文化宣傳教育基地。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土家族、苗族、侗族、瑤族等少數民族醫藥事業的發展,加大對少數民族醫藥的傳承創新、應用發展和人才培養的扶持力度,推進少數民族醫藥科研和資源保護開發,加強少數民族醫藥文獻發掘、整理與開發研究工作,促進民族醫藥理論發展和技術推廣,提高少數民族醫藥服務能力。
第二十(shi)六條(tiao)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工作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內容。
第二十(shi)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發展所需經費納入預算,加大對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投入,重點加強中醫醫療機構、中醫重點專科、中醫藥人才隊伍、中醫藥科研能力、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建設和支持少數民族醫藥發展等。
鼓勵設立政府引導、社會(hui)資本參(can)與、市場化運作的中醫(yi)藥發展基金(jin),扶持(chi)中醫(yi)藥醫(yi)療、產業、教育(yu)、科(ke)研重點項目(mu)。
第二十八條 省、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醫療服務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價格管理權限,根據中醫醫療服務的特點,合理確定中醫醫療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并實行動態調整。
制定和調整(zheng)中醫醫療服務(wu)收費項目和標(biao)準,應當經中醫藥專(zhuan)家評審論證并充(chong)分聽取(qu)中醫藥主管(guan)部(bu)門和社會(hui)公(gong)眾等方面的意見。
第二(er)十九(jiu)條 省人民政府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將符合條件的中醫診療項目、中藥飲片、中成藥和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藥品目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zheng)府醫(yi)療保障(zhang)主管部門應當會(hui)同相關部門研究(jiu)確定(ding)更趨合理的中(zhong)醫(yi)診療項目、中(zhong)藥(yao)飲片、中(zhong)成藥(yao)和(he)醫(yi)療機構中(zhong)藥(yao)制劑的基(ji)本醫(yi)療保險基(ji)金(jin)支付的報銷比例,減輕患(huan)者(zhe)負擔。
縣級以上(shang)人民(min)政府醫療保障主管(guan)部門應當結合中醫藥(yao)特點,健全醫保支付(fu)方(fang)式,分批遴(lin)選中醫藥(yao)優(you)勢(shi)明顯、治療路徑(jing)清晰、費(fei)用明確的病種實行按病種付(fu)費(fei)。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醫藥信息化建設,推進中醫藥大數據應用,建立以中醫醫療服務為重點的基礎數據庫,鼓勵依托醫療機構發展互聯網中醫醫院,促進現代信息技術在中藥材種植養殖、加工、使用中的應用以及療效跟蹤研究的運用。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依托衛生健康信息資源建設省級中醫藥數據中心。
省(sheng)人民政(zheng)府中(zhong)醫藥主管部(bu)門應當加強中(zhong)藥材(cai)資源動態監測信息與技(ji)術(shu)服務(wu)體(ti)(ti)系(xi)建(jian)設,建(jian)立(li)全(quan)省(sheng)中(zhong)藥材(cai)資源數據(ju)庫(ku)和中(zhong)藥資源動態監測網絡體(ti)(ti)系(xi),監測全(quan)省(sheng)中(zhong)藥資源保護(hu)和利用現狀,并依法向社(she)會公開。
第(di)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監管中醫藥行業學會、協會按照章程履行職責,發揮其在中醫藥事業和產業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第三十三條 對發展中醫藥事業做出下列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一)在中醫藥醫療、教育、科研、管(guan)理以(yi)及產(chan)業發展、文化傳(chuan)播、促進中西(xi)醫結(jie)合等方面成(cheng)績顯著的;
(二)捐獻(xian)有科(ke)學(xue)研究和臨床應(ying)用價值的中(zhong)醫(yi)藥(yao)文獻(xian)、秘方、驗(yan)方、診療方法和技術的;
(三)中(zhong)醫(yi)藥(yao)非物質(zhi)文化遺產代(dai)表(biao)性項目(mu)傳承或(huo)者帶(dai)徒(tu)授業(ye)成績顯著的;
(四(si))長期(qi)在(zai)基(ji)層醫(yi)療衛生(sheng)機(ji)構從事中醫(yi)藥工作(zuo)成績顯著的;
(五)對促進中醫藥事業發(fa)展有其他突出貢(gong)獻的(de)。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